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逮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通快递点盗窃他人快递: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通快递点取快递时,顺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内有一套雅诗兰黛化妆品的快递件。2019年11月15日,何某某到上述快递点盗走被害人董某某件内有一支口红的快递件。2019年11月16日,何某某到上述快递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件内有完美日记眼影、口红、睫毛膏。此外,被告人何某某还在上述快递点盗走被害人贺某某一件内有一瓶兰某某小黑瓶肌底精华发光眼霜的快递件。
2019年11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从其住处缴获上述被盗快递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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