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某某**路**号)。2016年5月31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1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观沙岭街道凯德壹中心1楼妍丽化妆品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用一瓶过期的60毫升迪奥狂野男士香水,调换走该店内同款香水后离开。何某某离开后,为图财又返回该化妆品店,将该化妆品店货柜上摆放的一瓶SK-II护肤精华露(330ML)及一瓶SK-II微肌因赋活修复精华露(80G)盗走。
后经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442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何某某的家属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书、收条、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定【2020】02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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