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明昊大药房内就诊,趁医生陈某某为其取药暂时离开柜台之机,用手将存放在柜台内的营业款人民币465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人民币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当日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现金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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