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某市人民检察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邵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某乙等人至邵某市**街道**路**路交叉路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女士两轮摩托车,经邵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48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89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永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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