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驾驶黑色丰田轿车驶至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门前,由梁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望风,王某某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窃走被害人放在浙C0C****东风雪铁龙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3万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银行账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姿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检察官助理:项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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