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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翁城镇******号。2018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独自窜到湛江市麻章区麻志路夏日星奶茶店,利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奶茶店窗户防盗铁网后进入店内,从奶茶店收银台抽屉里偷得现金2000元。

2、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独自窜到翁某某翁城镇明星村上庙酿酒厂,利用木制梯子攀爬围墙进入院内,从酿酒厂收银台抽屉里偷得双喜牌硬包装经典香烟七包和人民币一元。经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七包双喜牌硬包装经典香烟价格共计为77元。

3、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独自窜到翁某某翁城镇文化路杨德有私人诊所,利用携带的老虎钳、歪嘴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剪断诊所窗户防盗铁网后进入诊所,在诊所的收银台抽屉里偷得现金1370元,在诊台上偷得不知名香烟两条。

4、2019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独自再次窜到翁某某翁城镇文化路杨德有私人诊所,利用携带的老虎钳、歪嘴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剪断诊所窗户防盗铁网后进入诊所,在诊所的收银台抽屉里偷得现金20元。

2019年10月7日,翁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何某某登记入住的宾馆将其抓获,并起获老虎钳、歪嘴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人陈述;相关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幸灵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张。

3.老虎钳、歪嘴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翁某某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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