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闽侯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农林大学北区篮球场内打篮球下场休息期间,盗走被害人从某某放置于场边休息椅上的一部白色IphoneX手机。被告人何某某盗得手机后立即离开现场,并于2019年9月14日中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广场附近路边将盗来的手机以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被盗的白色IphoneX手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354元。
目前,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福建农林大学北区篮球场内打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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