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乡**村**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房。2011年4月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21日因犯危险加强罪,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开福区四方坪保温瓶厂被害人胡某某的灯具仓库内,用以前配好的钥匙打开该仓库大门,盗得仓库内被害人胡某某的豪爵牌灯饰六件(型号分别是:HJ124083,HJ122583,HJ123083,HJ11120125,HJ115031,HJ143015T)、豪爵灯带1件,光灯强灯泡1件,标志灯LT01B-51件。经长沙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豪爵牌灯饰六件(型号分别是:HJ124083,HJ122583,HJ123083,HJ11120125,HJ115031,HJ143015T)认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487元。

2019年4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侦查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被盗财物的进货价目表、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威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