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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浏阳市**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骑车到本市**街道**村**祖**号,见被害人雷某乙家因为拆迁在准备搬家,被告人何某某以捡破烂衣服为名,进入被害人雷某乙家中一楼大厅,其不顾雷某乙家人阻拦,乘人不备,进入一楼大厅左侧卧室内,将被害人雷某乙放在地上的蓝色手提包盗走。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骑车逃走,在附近池塘边将包内人民币现金9200元、两张身份证、四张银行卡据为己有,将皮包丢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人民币现金2520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四张。案发后,查获的钱物已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另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68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截图、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雷某乙陈述;③证人雷某甲证言;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⑤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117****、1387490****、1557430****)

2.移送案卷三册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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