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楼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电动车(品牌不详、无法估价),遂利用钥匙打开该辆电动车并骑走,后将电动车转卖获利。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何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巷**栋**楼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奥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遂利用钥匙打开该辆电动单车并骑走,后将电动车转卖获利。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何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9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玛莎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未上锁,直接将电动车骑走,后将电动车转卖获利。案发后,所剩赃款36元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旅馆**房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36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现金人民币36元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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