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6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4月到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街道**饭店应聘厨师,何某甲见李某某饭馆盈利不佳,便提议一起去云南省做火锅生意。李某某同意后,何某甲称需要李某某购买一辆东风风行货车负责拉客买菜。同年4月27日16时许,李某某在**邮政银行取现人民币69900元,并将身上100元共计7万元放在钱包内。何某甲以李某某的钱包太小为由,让李某某将7万元钱现金交由自己携带,李某某遂将7万元现金放在何某甲双肩包内。随后两人到达东风风行(深圳**街道**社区**专营店)购买车辆,何某甲趁李某某去洗手间之际,背着双肩包(内有7万元钱现金)从车行后门逃离,并将李某某电话微信号拉黑。
2020年6月2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房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甲自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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