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7 月5 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对何某某不批准逮捕,澄迈县公安局于同日对何某某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30日21 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澄迈县永发镇龙楼村的溪边向赵某某借手机打电话时手机掉落草地,何某某乘赵某某回工地叫人帮忙时将找到的手机盗走,后利用赵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将赵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修改,并将赵某某微信内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元零钱和绑定在赵某某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中的8251元、尾号为2987的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卡中的55元、尾号为2873的农业银行卡中的20元、尾号为8115的民生银行卡中60元,共计8386元充值到微信后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39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追回手机和赃款6622元,后何某某赔偿赵某某损失2000元,赵某某已谅解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查询违法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明细、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89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8月 2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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