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便与他人合谋产生盗窃施工工地停放的工程车辆油箱内柴油然后出售的想法,并先后八次实施盗窃工程车辆柴油并予以出售他人。
一、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一名叫“吴某某”男子(真实身份不详)驾驶一辆琼AZ****号牌的越野车从文昌流窜至琼海市寻找施工工地和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在位于琼海市石壁镇南星村委会至琼海市石壁镇岸田村委会路段正在施工,工地上停放有3辆挖掘机和1辆铲车。被告人何某某与“吴某某”便从所驾驶的越野车上取下容积为25公斤的塑料桶,然后分别将3辆挖掘机和1辆铲车的油箱盖打开,盗窃共10桶柴油,然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与“吴某某”将所盗柴油运至琼海市潭门镇出售,被告人何某某分得人民币800元。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和“吴某某”所盗柴油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847.3元。
二、2019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吴某某”再次驾驶琼AZ****号牌的越野车从文昌窜至琼海市寻找施工工地和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在位于琼海市石壁镇往万泉镇方向的公路施工路段发现挺有停有挖掘机等工程车辆,遂下车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告人何某某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吴某某”逃离现场。琼海市公安局自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江淮牌越野车一辆(银色,车牌号:琼AZ****),手机1部。因被告人何某某患有肺结核,于2019年7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2019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独自驾驶一辆三菱牌越野车(车牌号琼AF****)从文昌市文城镇出发沿灵文加线向海口方向行驶,沿途寻找施工工地和作案目标,在行驶至文昌市**镇**工业园海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附近工地处,发现该工地路边停有挖掘机等工程车辆,遂停车并从车上取下事先准备好的4个25公斤容积的塑料桶、一根油管及1把开挖掘机邮箱的钥匙,在该工地的2辆挖掘机上共盗窃4桶柴油,然后逃离现场,并驾车沿灵文加线返回往文昌市文城镇方向行驶,在途径文昌一村口附近的一施工工地时,发现路边被害人葛某某停放的1台挖掘机,被告人何某某遂自该挖掘机油箱内盗取2桶柴油,然后继续驾车返回文城镇。次日,被告人何某某将所盗6桶柴油予以出售,得款840元。
四、第三次作案的约四、五天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驾车从文昌市**镇到达**镇**工业园附近,但因未发现作案目标,遂驾车返回文城镇并沿途寻找施工工地和作案目标,在途径文昌市一个工地时,发现有2台挖掘机停放在工地路边,被告人何某某遂自该2台挖掘机的油箱内分别盗取2桶柴油,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返回文城镇。
五、2019年10月份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又驾车从文昌市文城镇烟灵文加线到达文昌市**镇**工业园附近工地,并在该工地内的3台挖掘机油箱中盗取6桶柴油,然后驾车逃离现场,沿途没有再发现合适作案的现场便返回文城镇。之后,被告人将本次所盗得的6桶柴油与第四次所盗得的4桶柴油一并予以出售。
六、第五次作案后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驾车从文昌市文城镇出发到达**镇**工业园附近工地,因其发现该处有一辆摩托车停在现场挖掘机附近,遂担心被人发现便驾车离开,但在工地的大门口附近约200米处路边,被告人何某某又发现1台挖掘机停放在路边,便从该挖掘机油箱内盗取2桶柴油后驾车逃离现场,在返回文城途中,途径文昌市潭牛镇莲塘村村口的工地时,发现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1台挖掘机,遂又自该挖掘机油箱内盗取2桶柴油后继续驾车返回。在途径文昌市广告牌路口附近一施工工地时,被告人何某某从该工地2台挖掘机油箱内再次盗取共4桶柴油,然后继续驾车返回。在途径文昌市**镇**大道**粮所大门处时,被告人何某某自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台挖掘机油箱内盗取3桶柴油,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并返回文城。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所盗共11桶柴油予以出售。
七、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再次驾车从文昌市文城镇出发到达文昌市东路镇约亭工业园附近工地,但因为找到合适的盗窃目标便驾车沿灵文加线返回,途径文昌市186县道**广告牌路口附近一施工工地时,再次从工地停放的挖掘机内盗取部分柴油(数量不详),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返回文城,并将所盗得柴油予以出售。
八、2019年11月7日凌晨的2 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从文昌市文城镇窜至**镇**鱼排处欲再次盗窃柴油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自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越野车1辆(三菱牌,车牌号:琼AF****)。
经文昌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柴油 (油品型号为“0”)于2019年8月单价为5.81元/升、9月单价5.93元/升、11月5日单价6.02元/升;被害人葛某某被盗柴油 (油品型号为“0”)于2019年8月份的单价6.26元/升、9月份的单价6.06元/升;被害人冯某某被盗柴油(油品型号为“0”)于2019年11月4日单价6.33元/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送货单、付款申请单、接受证据清单林某某提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车辆照片、扣押手机照片、人员电子档案、关于何某某盗窃案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健康检查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关于何某某盗窃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海南省公安厅情报临时布(续、撤)控审批表、关于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通话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价值达6128.446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扣押涉案手机1部将随案移送;车辆2辆(琼AZ****号牌江淮牌越野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琼AF****号牌三菱牌越野车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VIVO 牌手机1部,现保存放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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