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郑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武义县王宅镇电信公司后方竹制品加工厂门口盗窃九只塑料桶用于装柴油。后五人驾车至武义县白姆乡白姆村往伍家坞村方向路旁工地上,使用撬棍、油枪、手套等工具盗窃两辆挖机油箱内柴油约230升。郑某某将柴油卖给方某甲,得款900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武义支公司提供当期柴油价格为5.59元/升。
2..2015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郑某某、邹某某、陈某甲、徐某某至王宅镇电信公司后方竹制品加工厂门口盗窃塑料桶六只。后五人驾车至武义县壶山街道上端头村,盗窃陈某乙停放该处的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后因被发现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六只涉案的塑料桶价值为人民币3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0号柴油查询结果、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郑某某、徐某某、邹某某、陈某甲、方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乙、肖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检察官助理:叶昇威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467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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