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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9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从章某某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上杜山村67号门口的浙DM****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以相同方式,从周某某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上屋村87号门口浙D3****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以相同方式,从姜某某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姜家村9号门前停车场浙DA****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以相同方式,从沈某某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梅涧桥村68号附近的浙D1****号轿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1包,计价值人民币70元

5、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以相同方式,从魏某某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倪家渡村21号门口浙D6****号轿车内,窃得红牛1罐、软阳光利群香烟1包、零钱若干,共计价值人至少民币42元

6、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以相同方式,从王某甲停放在嵊州市甘霖镇后朱村102号门口浙D1****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50元、美金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6.9元,在逃离过程中被人抓获。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作案6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868.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元、美金1元、鸭舌帽1顶、口罩1只、手电1只、手表1只、手套1双。上述纸币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其余物品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第六起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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