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多家医院内,采用夜间住院病人或陪护人员熟睡之际乘机窃取等手法,实施盗窃作案十起,共计窃得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折合人民币合计983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10楼21+床,窃得被害人张某甲VIVO Y81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95元;
2、2019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5楼H10床位,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为Mate2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081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内科楼10楼一临时床位,窃得被害人周某某VIVO 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9元;
4、2019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妇幼保健院2楼电梯旁长椅处,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为NOVA 3i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27元;
5、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医院外科2号楼8楼加8床位,窃得被害人张某乙OPPO A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94元;
6、2019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10楼79床外一临时床位,窃得被害人高某甲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69元;
7、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医院住院部4号楼12楼临时55床位,窃得被害人陆某某OPPO A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10元;
8、2019年10月5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鞠通路一牛羊肉汤饭店门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部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
9、2019年10月6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内科楼12楼一临时床位,窃得被害人高某乙OPPO R9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9元;
10、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内科住院部7楼+3床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OPPO A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后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该部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窃取人民币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电动车、手机等物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被盗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权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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