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水西门大街139-9号蒙达炭烤羊腿店内,窃得被害人庞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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