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8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岸**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9月28日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街35号谈某某家,用撬门锁的手法进入屋内,窃得电视机、吹风机、路由器、机顶盒、电子猫各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护照一本。

2.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骑三轮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西新村周家塘1号陶某某家,采用撬门、敲破玻璃的手法进入屋内,窃得茅台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499元)、电视机机顶盒两个(价值人民币30元)、凳子四张。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包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摄影照片;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录像、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