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韦政、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先后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号**美容美发店、**号**超市,采用推门的手法,分别窃得**美容美发店内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窃得**超市店内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黄金叶(硬天叶)香烟1条、南京(硬九五)香烟1条、苏烟(软金砂)香烟8条、中华(软红)香烟6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4包、南京(硬九五)香烟3包,物品价值人民币894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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