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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71号

被告人何胜友,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 2013年12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胜友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3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何胜友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宁百货旁边的宏泰大药房门口,盗窃了陈某某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一台白色苹果5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胜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胜友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胜友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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