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碧丽新城9栋1楼茶语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
2019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鱼峰路工人电影院门前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车,逃离现场至约2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被盗电动车已经被扣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黄村菜市口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被盗电动车已经被扣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黄村菜市口人行道,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70元。被盗电动车已经被扣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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