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6号云来斯堡酒店上班,何某某在打扫1504房间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房间行李箱内的2000元美金(兑换成人民币13980元)盗走。之后何某某又来到1505房间打扫卫生,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房间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后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现金等;2.书证:视频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