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坊**巷**号。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4月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路**巷**号**世家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经鉴定,价值2708.33元)和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600元)。得手后,何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东莞市**街道**围**号,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800元)。得手后,何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2020年6月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埗镇振兴南路一路边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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