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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路口附近,使用带有毒镖的弩,将被害人许某某的狗(灰白带黄斑)打死后带走。经平舆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土狗价值77元。

2.2018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平舆县**镇**村委**队路边附近,使用带有毒镖的弩,将被害人朱某甲家的土狗(灰白色)打死后带走。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狗价值98元。

3.2018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高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平舆县**镇**村委**庄路边附近,使用带有毒镖的弩,将被害人朱某乙家的土狗(灰白色)打死后带走。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狗价值225元。

以上被盗三条狗总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许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史文成

2018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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