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0121615223703211960********,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西潘村1组109号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健康街42-2-102室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与2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纪念日百淄博市张店区**街纪念日百货门前小摊处,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的一部苹果XsMAX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563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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