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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莱芜区**镇**村,现住**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到莱芜区**镇**村,将该村吕某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口西北侧路边的雷丁牌四轮电动代步车偷走。窃得车辆后,何某某欲通过张某某卖掉,遂将该车开到张某某处,让张某某帮忙介绍买主,并向张某某借款2000元。张某某通过郝某甲联系到买主郝某乙,郝某乙及其女婿赵某某看车后发现该车来源不明,未购买该车。后张某某多次联系何某某将车开回,何某某拒绝取车,并称以车折抵之前所借张某某的20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346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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