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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0********,汉族,大专文化,安庆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在安庆市区盗窃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9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八佰伴商场旺鲜生超市门口,以推行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操某某停放的一辆金色英克莱牌(型号:TDR1731LZ)电动车,将该车停放在安庆市大观区工农街一小区巷道内。当日公安机关将该电瓶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操某某。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32元。

2.2019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来到安庆市宜秀区菱湖北路东湖一品旁建筑工地门口,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绿色绿源牌(型号:TDT18389Z)电动车钥匙未拔,随即以骑行方式盗窃了该电动车。2019年10月31日,何某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抵押在安庆市大观区工农街附近的金兄弟寄卖行。后公安机关将该电瓶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963元。

3.2019年11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八佰伴商场1号门门口,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新大洲牌(型号:TDR178Z)电瓶车钥匙未拔,随即以骑行方式盗窃了该电动车。后公安机关将该电瓶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59元。

2019年11月12日民警电话通知何某某到集贤路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某某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英克莱等三部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住址,联系电话:189556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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