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何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4月17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威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威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兵从重庆市窜至本县,后在本县人民北路金色阳光小区网吧内上网,次日凌晨1时许,何兵离开网吧走到楼下地下室,发现小区地下停车场消防泵房内已安装好还未使用的电缆线,遂起盗窃电缆线铜芯出卖之念,何兵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扣上的刀片将消防泵房内的规格为4×95电缆线51米及4×25电缆线11米割下后剥皮取铜,并将铜芯用皮箱装好藏匿于小区五楼。2019年10月29日,小区置业公司人员陈某某等发现电缆线被盗后于次日报警。2019年11月8日,何兵到藏匿盗窃的电缆线铜芯处欲将铜芯运走时被陈某某发现控制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何兵人赃俱获。被告人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为1506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兵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测量记录;4、价格鉴定意见书;5、接处警登记表、被盗电缆线出库单、被告人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5066.59元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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