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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彭泽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2016年9月27日、2016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日、七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檀某某、瞿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先后在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申宏小区、白云渡公寓等处,采用直接推走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瓶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331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43号“淘淘猫”童装店门口处,采用直接推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檀某某停放于此的黑色杂牌电瓶车1辆(含60V电瓶1组),物品价值人民币677元。

2.2019年7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太仓市陆渡镇白云渡公寓北门附近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瞿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瓶车1辆(含60V电瓶1组),物品价值人民币1923元。

3.2019年7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太仓市陆渡镇申宏小区1幢附近处,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此的赢动牌电瓶车1辆(含60V电瓶1组),物品价值人民币712元。

窃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3辆电瓶车销赃。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檀某某人民币1000元、文某某人民币1000元、瞿某某人民币28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赔谅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檀某某、瞿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

6.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怡帆

2020年8月17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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