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1********,汉族,文盲,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发现被害人袁某某位于长宁县**镇**村**组**号的房屋大门锁未完全锁闭,趁被害人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把大门锁取下推门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的家中,将副食店货柜上摆放的8包玉溪牌硬盒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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