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2********,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行至汉源县九襄镇周家岗“欣瑜茶楼”楼下时,发现一辆车牌为川TW****的白色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且该摩托车钥匙在车上未取走,何某某便在现场徘徊,随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所盗摩托车行驶至汉源县中医医院外时,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遂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盗车牌为川TW****的二轮摩托车价值3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成
书记员:张 叶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汉源县**乡**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78354****,1528352****(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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