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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川大学望江校区南门附近的体育场,将被害人吴某某挂双杠上的黑色双肩包内的一部“iphone”7手机(价值未予认定)盗走。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橡树林小区外路旁,将被害人程某某放置于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哈弗”6越野车仪表盘上的一部“VIVO”X9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橡树林小区外“嘎嘎鸭脑壳”店外路旁,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于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一部“VIVO”X23手机(经鉴定价值928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所住酒店得知其被追逃后,在原地等候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所盗手机均被销赃获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珠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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