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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7********,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小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月1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6日、12 月26日、12月30日、12月31日在仪陇县新政镇首座小区南门门卫室分别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唐某甲、廖某某、唐某乙装有价值150元女士粉色针织开衫、999元女士灰色羽绒服、283元女士粉色绒外套、780元女士绿色毛领黑色羽绒服、19.8元蓝白相间抱枕的快递各一个,共计价值22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电话1822736****。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讯问笔录一份、散页材料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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