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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号,以窃得的钥匙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居住的三楼住房,窃得放置于保险柜内的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1个、黄金耳环1对、小金猪2个、吊坠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7987.05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金器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江某某、纪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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