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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5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于2020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椒江区下陈街道水陡新街36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了阮某某停在此的车牌为浙J5F****的车内人民币120余元及少量菲律宾币。后又窜至下陈街道下洋邱小区117幢3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了邱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浙J04**** 的车内人民币20余元。

2.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魏某某窜至椒江区洪家街道灵济街157号,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军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浙J35****的车内,未窃得财物。后又窜至洪家街道汇丰路94号门前,以拉车门方式盗窃了项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浙K82****的车内的120元钱。

3.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魏某某窜至椒江区下陈街道陈洪村528号门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洪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浙JV2**** 的车内,未窃得财物。

2020年6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邱某某、阮某某、刘某某、项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魏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常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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