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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文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中,使用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在二楼客厅茶几和电视柜中没有翻到财物后逃离现场。

2、2018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李某某家中,趁四下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屋内,盗窃一楼卧室电视柜上的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趁屋主在屋后做事之际,溜门进入厨房,在碗橱内盗窃100元左右的零钱后逃离现场;

4、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7、8时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马路边徐某某超市,盗得店内货架上170元左右现金后逃离现场;

5、2016年或2017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中,趁四下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屋内,在一楼卧室衣橱内盗窃160元左右现金后逃离现场;

6、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趁四下无人之际撬开门锁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5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

7、2018年5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里,溜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盗窃一百元现金和一个充电宝。

8、2016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中,撬开后门边窗户进入屋内,在一楼卧室衣橱内盗窃一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和4000元现金。

9、2018年或2019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邹某某家,将卧室桌子上的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10、2018年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镇**村徐某某家,从侧门溜进屋内,将卧室一件外套里3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认;2.被害人陈述;3.辩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秘密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文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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