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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鸡西市公安滴道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其母亲王某某手机上看到被害人何某某的保险单上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将何某某的所有信息转发至自己手机上,并利用何某某信息注册了支付宝,同时捆绑何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17日、25日多次从何某某银行卡内盗刷人民币共计13,712.85元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丢失报告、被害人何某某银行卡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欠条、证人米某转账照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资金往来情况、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回单、转账截图、何某某支付宝账号截图、何某某工商银行卡照片、何某某支付宝账号截图、何某某工商银行卡照片、何某某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卷;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并侵犯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积极退赔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2020年9月25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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