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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黔江区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10月以来便居住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租房内。同年10月28、29日,何某某因网络赌博输钱,遂产生盗窃张某某放置于家中的几部手机的想法。10月30日下午17时许,何某某从张某某的卧室衣柜中盗走两部iphoneX手机、一部iphone7P手机,并以6800元的价格将三部手机卖给经营**数码工作室的金某某,所获赃款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何某某积极退赔,已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19日,经黔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6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金某某、岳某某、和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羚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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