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10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5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家房屋背后的山坡上跨到房子的水池台上,用手推开木门进入李某某家三楼杂物间,后何某某沿楼梯到二楼,在李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柜的抽屉里,盗走现金2000余元、1包玉溪牌香烟和2包龙凤呈祥牌香烟。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何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检验报告、鉴定书;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4张。
3.《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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