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海洋馆处,借助此前帮助胡某某使用其手机购物获悉的微信支付密码,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趁胡某某干活将其手机放在一旁时,分三次将胡某某邮政储蓄银行的8000元微信转账至其微信账户,并将双方手机的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妇幼保健院旁居民楼顶,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分两次将胡某某邮政储蓄银行的8000元微信转账至其微信账户,并将双方手机的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304号17号门面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30日,何某某退赔胡某某7000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6月17日
*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州区杜家花园路********,联系电话1508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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