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2004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连州市**镇**小区廉租房**栋**房利用特制锁匙开锁入室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现金约2000多元以及一些旧粮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欧阳雄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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