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暂住红花岗区**路**社。2011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红花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杨柳堰社区3号楼A栋楼下巷道内,依次试拉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的车门意图盗窃,最后拉开被害人谭某某停放的牌照为贵CA00**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车门,将被害人谭某某存放在车辆后备箱内的一枚Au750钻石戒指,一枚925银戒指,一对铂金耳环及一个首饰盒盗走。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盗窃的Au750钻石戒指价值2333元,925银戒指价值93元,铂金耳环价值1926元,共计价值4352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追回全部被盗财物,并归还给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购买发票、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现场和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欢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财物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光军、母承德
李明江、王小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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