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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贵州省镇宁县丁其镇马道子渣场一配电室内将贵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段30.5米电缆盗走,后其将部分电缆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9年11月20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6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缆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067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余松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0页。

3.作案工具电瓶三轮车现存放于六枝特区公安局木岗派出所停车场内。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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