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镇镇政府一居民楼楼下盗走一部淡黄色凤凰牌自行车,后在莆田市城厢区**附近将该车以80元的价格抵押给证人黄某某。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4元。
同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镇镇政府附近**网吧门口盗走一部黑色凤凰牌自行车,后在莆田市城厢区**附近将该车以75元的价格抵押给证人黄某某。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64元。
同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同案人童某某(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部橘色凤凰牌自行车,后被告人何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附近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抵押给证人黄某某。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70元。
同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路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后于次日在证人黄某某处将上述淡黄色凤凰牌自行车及黑色凤凰牌自行车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童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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