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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5********,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号**宾馆前台,趁被害人陈某某离开查房之际,盗走其放在前台柜台桌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938元的红色“苹果”牌iPhone11手机。

2020年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上述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身份信息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紫凡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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