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55********,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盛隆超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裤子后侧口袋内的14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2、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盛隆超市内,将被害人杜某某左后侧口袋内的135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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