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群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吃完宵夜驾驶其电动车途经霞山区海景路,经过湛江市霞山区海景路木屋湿辣烧烤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SUV越野车停在烧烤店门前,没有锁丰田汉兰达SUV越野车就直接离开了。当天凌晨4时许,何某某再次驾驶其电动车来到海景路木屋湿辣烧烤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丰田汉兰达SUV越野车仍停在原处,何某某上前拉开该车车门,钻进该车的后排,打开该车驾驶位右手边的中间扶手储物箱,将中间储物箱内的手抓包内的全部现金36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何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所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谅解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