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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4********,湖北省荆州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小区**区光大银行前马路边,拉开被害人龚某某停在该处的一台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湘******)中间车门,盗得2包黄壳芙蓉王香烟,一套螺丝刀套件;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梅园小区北侧停车坪拉开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湘******)的车门,偷了一把众泰汽车钥匙,就用这把钥匙打开了停在旁边的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白色众泰汽车(湘******),没有偷到东西。经鉴定被盗的两盒黄壳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人民币。

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梅园小区B区和C区之间的马路边,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一台红色宝马车(湘******)没有关窗,就爬窗进入车内,盗窃4个一元的硬币和两罐红牛饮料。

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东岸建材市场西侧停车坪,拉开被害人瞿某某一辆金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湘******)车门,盗窃一台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0元人民币。

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拿了偷来的众泰汽车钥匙来到东岸梅园小区北侧停车坪,把这台车打开,没有偷到东西。7月3日凌晨再去开众泰车的时候,被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并扭送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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