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92********,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0日,何某某到邓某某家玩耍并留宿在邓家。9月11日白天,何某某趁邓某某出去上班家中无人之际,盗窃了邓某某存放于卧室衣柜内的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枚黄金戒指、2个黄金吊坠。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金器共计价值28683元。
案发后,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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