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9********,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村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和“老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香港城去偷电动车。3时许,“老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香港城水月轩茶艺馆门口北侧停车场电动车免费停车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外壳的梦绿TD*****牌电动车盗走,何某某将另一辆白色与黑色相间斑马纹外壳的梦绿TD****牌电动车盗走。后何某某和“老某某”将两辆电动车推离现场50米处,“老某某”用螺丝刀将何某某偷的电动车的线路拆剪并发动,接着两人将盗来的两辆电动车分别骑至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滨涯花园新村路边铺面前的电动车免费停放点停放。17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滨涯花园新村421号快餐店门口将何某某抓获,后何某某带着民警来到滨涯路滨涯花园新村路边铺面前的电动车免费停放点,民警当场缴获何某某和“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梦绿牌电动车(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138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票、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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